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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历管理制度

时间:2014-08-25 11:51 浏览:

  根据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卫医发【2002】193号。为保证病历档案的安全,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,对医院原有的《病历管理制度》作出新的修订。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,保证病历资料客观、真实、完整,根据相关法规,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
 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、符号、图表、影像、切片等资料的总和,包括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。

  第三条 医院建立病历管理制度,设置病案室并配备兼职人员,具体负责医院病历和病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。

  第四条 门(急)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,住院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。

  第五条 严禁任何人涂改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、抢夺、窃取病历。

 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,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。因科研、教学、临床工作等需要查阅病历的,需经相关科室主任及医务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。不得泄露患者隐私。

  第七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,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科室(病区)负责集中、统一保管。

  科室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。

 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科室指定的专(兼)职人员统一保管,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病案科。

  第八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、复制需要带离病区时,应当由科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。

  第九条 医院只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:

  (一) 患者本人或代理人;

  (二)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
  (三) 保险机构。

  第十条 医院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。受理申请时,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:

  (一)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;

  (二)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
  (三)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;

  (四)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
  (五)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第十一条 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,需要查阅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,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。并经医务科签字同意。

  第十二条 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: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,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查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。

  第十三条 医务科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后,复印病历资料应当由主管医师与患者一并前往办理,复印件由医务科盖章,申请存根留档医务科,另一联附在病历末页。

  第十四条 病案室复印病历资料按云价费发[1992]290号文件规定收费A4每页0.5元。

  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争议时,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,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保管。封存病历时由患者填写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。所封存的病历资料清单一式三份,分别由医、患双方各持一份,封存病历袋内存一份。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。

  第十六条 本《病历管理制度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